上交所:上市公司更改证券简称须“名副其实”

2015年10月27日00: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交所昨日发布四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变更证券简称以及高送转等四类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四项指引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已沿用多年,本次主要是调整增加部分内容,其余三项公告格式指引则为新制订

  10月26日,上交所对外发布四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变更证券简称以及高送转等四类近期市场高度关注的事项,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四项指引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已沿用多年,本次主要是调整增加部分内容,其余三项公告格式指引则为新制订,其核心在于加大风险揭示力度、敦促公司如实披露具体信息。

  据了解,上交所本次修订新增上述公告格式指引,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不少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内容千篇一律或含糊其词,针对性不强。又如,有些公司在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变更证券简称、提议高送转方案的过程中,相关公告披露的内容涉嫌制造热点,为吸引市场眼球,往往对其影响或后果夸大其词,对风险的提示却寥寥数语、一带而过。

  这些现象容易助长市场炒作氛围,对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因此,指引根据不同类型事项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关披露要求。例如,针对上市公司发布的异常波动公告内容泛化、信息含量不高的情况,这次发布的异动公告格式指引分类列出了公司及相关方应当核实的内容,包括日常经营是否出现重大变化,是否正在筹划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除此之外,还特别要求公司不得披露预计未来拟筹划重大事项等带有明显不确定性的信息。

  再如,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股东提议高送转后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况,相关格式指引要求提议股东应当明确投票意向,公开披露前期股票买卖情况和未来六个月是否有股票减持计划,强化提议股东诚信意识,接受市场的监督。在决策程序上,还规定董事会应当尽早审议高送转议案,并征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意见,以稳定市场预期。

  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对引导投资者理性作出投资决策,抑制市场跟风炒作有重要作用。上交所这次发布的公告格式指引,对于可能涉及“伪市值管理”行为的事项,也加大了风险揭示力度。

  例如,有些公司更改证券简称时,有意将简称搭上热门题材概念,但实际并未开展相关业务。对此,这次发布的证券简称更改格式指引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是否已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具有从业资质、是否有相关人才配备,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司告诉投资者证券简称是否“名副其实”。

  再如,最近市场频现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其中不少投资金额巨大,涉及行业热门,但实际可行条件不充分。一些上市公司甚至以影响股价为目的,有选择地披露该类协议。类似地,格式指引也要求公司重点提示协议履行条件、资金来源以及项目可行性等方面的风险因素,督促其审慎披露战略合作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影响。这些要求的核心,是帮助投资者更为准确地理解公告事项,评估公司投资价值是否发生实质变化。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上交所大力推进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上,上交所也高度重视市场出现的重大热点问题,快速响应,及时处置。这次发布的公告格式指引,就是在对前期日常监管经验的梳理总结基础上制订的,其根本目标是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让公告应有的投资决策参考和风险揭示功能得以真正发挥。从长期来看,这也是逐步解决信息披露传导机制不畅问题,建设市场理性投资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上交所还将持续跟踪分析各项公告格式指引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市场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