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

2016年06月07日0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模式的最佳路径,是“十三五”期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实际行动。

  “多层次”是指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投资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网络,意指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和三位一体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混合型”是指缴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骨干、非缴费型的老年救助制度为兜底、慈善事业和社会力量的扶老助残为增益的调动多种养老资源参与的老年安全网络,意指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财政转移支付多种融资来源的PPP型养老保障模式。

   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选择是在吸收国外不同福利模式发展的经验教训和二十多年的发展和不断试错的基础上获得的一个广泛的社会共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社会基础设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子系统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载体。

   所谓“多层次”是指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举办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有强制性;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自愿性的企业主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制度;作为第三支柱是有居民个人自愿购买、以养老风险保障、以养老金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为主要内容、以“个人养老账户”(IPAs)为载体的商业化养老保险制度。

   多年来,在“多层次混合型”制度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一柱独大”的趋势十分明显;第二支柱EET的税优政策趋于不断完善过程之中;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从提出到现在,历时10载,呼之欲出。

   由于税优政策缺位,第三支柱是一个十分明显的短板,离“多层次混合型”的制度目标存在很大差距,甚至从这个角度看,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力度如何(比例大小)、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如何(密度与深度)、“十三五”期间如何设计和实施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的建立)等,是评判能否实现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指标。

   在新常态下,构建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更具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它是经济增速换挡之后财政收入压力加大的现实需要,是未来保持企业竞争力和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塑造可持续性良好和长治久安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由之路。

  从“三支柱”到“五支柱”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对“多层次”的表述,实际常常就是“三支柱”的代用语,而“三支柱”实则是“多层次”的直白表述和简化用语。

   但是,这里需要厘清的是,在有些学术文献中,“多层次”常常被诠释为“五支柱”,而不是“三支柱”。从“三支柱”到“五支柱”,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描述经历了一个扩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变化主要发生在世界银行的研究和推介之中,带有某种指导性的意义。世界银行在其1994年出版的名著《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首次提出公共养老金计划(第一支柱)、职业养老保险计划(第二支柱)和个人储蓄计划(第三支柱)“多支柱”的概念,当时提出的“多支柱”实际就是“三支柱”。11年之后,世界银行在其2005年出版的《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中,将三支柱扩展为五支柱:一是非缴费型养老金的“零支柱”,就是定额式养老金的国民养老金或社会养老金,以提供最低水平的保障;二是缴费型养老金制度,这是“第一支柱”,它与本人的收入水平不同程度地挂钩,旨在替代部分收入;三是强制性的个人储蓄账户,这是“第二支柱”,但各国建立形式可以各有不同;四是灵活多样的自愿型保险,这是“第三支柱”,如完全个人缴费型、雇主资助型、缴费确定型或待遇确定型,个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及缴费多少;五是非正规的保障形式,为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之间对老年人在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援助,包括医疗和住房方面的资助。

   世界银行2005年提出将三支柱扩展到五支柱,其主要目的是对过去11年来各国的实践做了一次总结,并将其再次推荐给各个政府作为参考。在原先的三支柱结构的理念中,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由政府管理的DB型现收现付制;第二支柱是由养老金公司管理的强制性的DC型完全积累制;第三支柱是自愿性养老储蓄。扩展到五支柱以后,我们可以看到,增加的两个支柱是“零支柱”和第四支柱,其中,“零支柱”是以消除贫困为明确目标的来自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支柱,第四支柱是“非经济支柱”,它包括其他更为广泛的社会政策,如家庭赡养、医疗服务和住房政策等。就是说,风险更加分散化了。由此看来,从三支柱扩展到五支柱的目的有三:一是在弱势的老年群体中财政支持的基本保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在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和外部,应强调运用市场手段来达到个人烫平消费的作用;三是应广泛地运用社会政策,最大限度地将长寿风险分散化。

   同时,世界银行还指出,虽然养老金制度应由尽可能多的支柱组成,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支柱的具体数量及构成要取决于各国的取向以及交易成本的水平和影响程度,这是因为,人们日益意识到多支柱养老金模式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度非常重要,多支柱模式既可“量身定做”,也需讲求策略,分步实施。

   在中国,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尤其是提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建议10年来,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做出了巨大努力。

  “多层次”养老政策的官方表述

   多层次也好,多支柱也罢,“中国版”概念的提出要早于世界银行。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中国政府就提出了三个支柱并举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思路,要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继而,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提法和商业养老保险概念的提出经历了一个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到商业保险、从商业养老保险再到延税建议、逐渐明晰和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多层次”的概念,提出的概念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再次明确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再次提出“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这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有关文件中首次提到“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提到的表述是“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提出的是“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上述政策演变过程可看到,从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正值国企改革三年解困的关键时期,当时,下岗职工数量骤增,社会稳定的压力非常大,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全国范围实施“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以,这个历史时期的主要精力放在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保障的身上。当形势再次好起来时,即本世纪头10年的下半期,保监会等部门率先提出了发展第三支柱和商业养老保险的问题,尤其是2007年保监会提出建立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以来已有10年,各项工作的努力与推进正在积极进行,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概念不断深入人心。

  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提出

   在三支柱框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开始实施了;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经历了漫长的曲折过程,在1991年企业养老补充保险诞生时并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市场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进程,在2004年实施DC型信托制的企业年金制度改革的加快,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目前,除需对一些细节进行完善和补充以外,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是完整的;而商业养老保险则是唯一没有实行税优的一个空白。

   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问题是在2007年正式公开提出来的,至今已有整整10年的历史。

   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被有关部门正式列为发展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据悉,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要求其“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据此,中国保监会与天津市政府联合印发《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保监发〔2007〕110号)。但由于种种原因,这项试点工作没能继续下去;

   2008年,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办公厅在其颁发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再次提出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保险税收优惠问题,其具体表述是“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旨在制定一揽子抗击金融危机的经济政策;

   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首次正式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此后,上海始终站在试点方案的最前沿,据说《上海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并多次上报有关部门,甚至上海市的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测算结果都已经面世;

   2012年以来,媒体一直不断报道说深圳等有关地方政府已经申请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个人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成为业内高频出现的一个热词;

   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即《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再次以“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表述,将这项工作再次拉入大众的眼帘;

   2015年在3月召开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省略了“适时”二字,直接提出“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使整个2015年充满着期待与热盼,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保险制度中呼之欲出的一个重要公共政策;

   2015年10月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建议”)再次指出,“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

   2016年3月召开的“两会”通过的《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指出,“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从上述10年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的演变可看出,一旦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面世,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全部覆盖,多层次养老保障的税收政策将完全实现。

  商业养老保险“瘸腿”

   多年来,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下,保险业不遗余力,成效显著,但总的来看,商业养老保险的规模很小,在三支柱框架中相差十分悬殊,严格意义上讲,在第一支柱独大和第二支柱税收政策刚刚完善的情况下,商业养老保险基本处于缺位的状态。

   (一)商业养老保险资产占GDP比重非常小,仅为2.6%,而美国则高达42.5%。根据保监会发布的《2014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2014年全国保险业总资产为101591.47亿元,其中,产险公司总资产14061.48亿元,寿险公司82487.20亿元,再保险公司3513.56亿元,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240.64亿元,他们各占总资产的13.8%、81.2%、3.5%、0.3%。从财产险和寿险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看,前者直线下降,后者骤然上升:2012年财产险占比高达30%,到2014年下降到13.8%,而寿险从2012年的70%(5.2万亿元)上升到2014年的81.2%,由此看到,财产险与寿险的此消彼长十分明显,其中,寿险增速令人惊讶。但是,多年来的比例规律显示,在寿险资产中,80%是属于理财产品,大多为分红型养老保险,而只有20%属于传统的养老保险,比如年金保险和生存保险等产品,这些产品是真正的养老保险资产,换言之,2012年的养老保险产品仅为1万亿元左右。按照这个比例来推算,在2014年82487.20亿元的寿险资产中,真正的养老保险资产仅为1.64万亿元,占当年的GDP(63.65万亿元)的比重是2.6%。相比之下,截至2014年12月,美国第三支柱IRA的资产为7.4万亿美元,占当年GDP的比重是42.5%。

   (二)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非常低,仅为1.1%。根据《2014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寿险业务全年给付支出总额为2728.43亿元,如按20%来计算,则商业养老保险当年给付支出为546亿元。2014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领取人8593万人,全年城镇老年人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支出仅为635元,每月53元,而2014年底城镇企业人员人均养老金为2061元,这样两个支柱的待遇合计为2696元。根据统计,2013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51483元,如按过去5年11%的增长率来推算,2014年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应该是57146元。于是,我们可得出,2014年两个支柱待遇合计的替代率是56.6%(2696/4762),其中,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仅为1.1%(53/4762)。

   (三)商业养老保险密度非常小,仅为185.56元/人,而美国则高达1258.7美元/人。保险密度是指一国总人口计算的当年人均保费收入。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20234.81亿元,保险密度为1479.04元/人;其中,寿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2690.28亿元,即人寿保险密度为927.77元/人;按养老保险占寿险20%的比例来推算收入结构的话,2014年养老保险收入应为2538.06亿元,养老保险密度应为185.56元/人。美国养老保险密度高达1258.7美元/人。

   (四)商业养老保险深度非常低,仅为0.4%,而美国是2.3%。保险深度是指当年保费收入占GDP比重,由此算出2014年的保险深度为3.2%;人寿保险深度为2.0%;如果剔除80%的理财产品,按20%的收入结构来推算养老保险的收入,那么,2014年养老保险深度仅为0.4%。相比之下,美国养老保险(仅将IRA计算在内,不算其他养老保险市场产品)深度为2.3%。

   上述四个方面的数据显示,中国商业养老保险的规模非常小,甚至诸如替代率和养老保险深度等某些数据可以忽略不计。除保险文化等很多其他原因之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始终没有落地是重要原因之一。相比之下,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商业养老保险均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