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渠道放宽 河南小额贷款公司迎来政策“春风”

2017年02月28日00:00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天气渐暖,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也迎来了一股政策的“春风”。2月27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金融办获悉,我省于近期正式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7]30号)

《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性质定位。同时,将适度放宽小贷公司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注册资本门槛提高至1亿元以上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起步于2008年12月,注册资本门槛500万元,是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河南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62家,注册资本逾270亿元,但是,普遍存在着业务规模小、风险应对和控制能力弱、业务模式与产品服务创新滞后、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据了解,我省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停滞与半停滞状态,急需政策的引导与调整。据悉,为使行业健康发展,让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门槛已提高至1亿元以上。

省委、省政府对于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作用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高度重视。2016年2月,时任河南省省长谢伏瞻要求:“引导和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新三板上市和股权交易中心等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实际,我省制定出台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主动适应小额贷款行业改革转型要求,通过政策引领,破除发展的瓶颈障碍,对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7个部分20条。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我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明确总体要求、确立金融企业性质、鼓励创新发展、适度放宽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加强政策支持、提升行业服务、严格行业监管为出发点,分别提出了政策支持措施。同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促进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企业性质定位

《意见》要求在办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登记、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同时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据悉,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小贷公司积极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将获奖励

试点8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基层、扎根草根,以其“小额、分散、灵活、快捷”的特点,积极助力“三农”,扶小扶微,累计发放小额贷款余额1431.92亿元,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9.78万户。

《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奖励机制。鼓励市县政府对服务“三农”、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要求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税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要求的,按税收管理程序上报地方税务机关履行核准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


鼓励设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意见》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模式、支持开展新业务合作、鼓励优化股权结构等三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措施。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或著名互联网企业,在我省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或并购重组现有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结合自身实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上下游关联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服务。

《意见》还鼓励管理规范、盈利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投资者、股东追加投资等方式提高资本实力。支持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引进有实力的新股东和新的管理团队提升服务能力。

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并支持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最高不超过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不良资产。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或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转让不良贷款,积极探索贷款加股权、贷款加期权等业务创新,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能力。

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反映的经营区域限制、资金来源及融资渠道过窄等突出问题,《意见》适度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提出按照“属地负责、一线把关,支持发展、防控风险”的原则,有序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地域。

在适度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提出在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和风险自担前提下,允许经营规范、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外,还可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批准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性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200%。

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要求各有关登记机构应比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和其他权利抵质押登记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简化审批环节,将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审核事项下放至省辖市政府金融办,由省辖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加强银贷合作,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经营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企业(股东)视同普通企业或信贷客户贷款平等对待,严禁禁贷、限贷、擅自提高贷款标准和条件。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帐户管理服务主办银行制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在内的优惠综合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借款人信用查询服务。

依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要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对符合条件的涉及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追索案件及时立案,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公证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发生逾期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严格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特许行业,经营的是放贷业务但只贷不存,具有鲜明的金融性和高度的风险性。《意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把严格行业监管作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

提出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同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要求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防控风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等多方式监管手段,推进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规范内部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循依法合规经营理念,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严禁账外经营、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严禁任何形式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活动。

强化信用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实现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社会监督、监管协同和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巿场约束、依法依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据了解,2016年河南清退35家小额贷款公司。(吴华丹)


附文件全文: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