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造假拟实行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投资者将告别漫长的法律追讨流程。一旦因首发造假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就会启动“先行赔付”机制,先由券商组织赔付给投资者,然后券商再向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人追讨。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证监会及中证协正在筹备出台相关的细则,目前一些试点券商已先行与IPO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控股股东、董监高及两者的间接持股公司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换句话说,证监会认定的行政处罚结果可能包括发行人、也可能涉及保荐机构、甚至涉及会计所律所,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并不意味着保荐机构就承担主要责任。
“先行赔付”规则拟出台
曾经骇人听闻的“万福生科(300268,股吧)”造假一案,最终由平安证券拿出3个亿设立投资者补偿专项基金而平息,而如今这种“先偿后追”的方式将在IPO中全面推广。
也就是由券商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通过法律途径向发行人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据了解,以往投资者依照最高法司法解释对重大造假提起的追偿,时间流程非常长且举证困难。证监会早在2013年就希望推进“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
不过记者获悉,这种“先行赔付”的制度安排只是将投资者赔偿的时点提前了,并没有改变最终的责任认定,虽然由保荐机构先予垫付,但最终责任还要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每家IPO造假的企业,中介机构参与的程度都不一样,最终可能没有责任,也可能与发行人一同承担责任。
熟悉法律的业内人士认为,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是发行人,其次是董监高,然后才是投行、会计所、律所等中介机构。
目前,中证协得到证监会授权,正在制定专门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五方协议引发争论
记者获得的一份先行赔偿的代表性协议显示,相关责任方包括甲方发行人、乙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丙方是持有股份的董监高、丁方是控股股东或董监高间接持股公司、还有戊方证券公司。该协议由证券公司与拟上市公司签署。
今年1月8日以来,已有广州金域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都披露了相关保荐人的“先行赔付承诺”。
据了解,目前券商的保荐承销责任及收费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而“先行赔付”是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的附加规定。
规定如下: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证券公司认为,如果最终法律认定,券商符合尽职调查的基础,那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虽然券商出具了先行赔付的承诺,但应由甲方、乙方和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
正是这引起市场的争论,券商被认为将造假责任转嫁到控股股东及董监高等其他方。而实际上,先行赔付的目的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欺诈发行造成损失而进行的先予赔偿安排,并非是法律上最终的责任认定。
立案启动股权质押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监管的初衷,而上市券商也必须向自身的投资者交代,为了保证“先偿后追”的方式可行,上述代表性协议中提出,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监高将股份托管在承销商指定的席位,1年内或3年内不转托管。
一旦因发行人首发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任何一方收到证监会、司法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件之日(下称“先行赔付事项触发日”)起5个工作日内,券商牵头组织“先行赔付”。
具体安排包括,“确定赔偿方案、开设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公告或督促甲方公告专项基金赔付方案、基金基本情况、先行赔付对象范围、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划付、查询等事项”等。
而在“先行赔付事项触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多方应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可覆盖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足额资金作为专项赔偿基金,供券商用于先行赔付投资者。任何一方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赔偿投资者的资金均不以其他方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倘若没有足额资金,那么应将首发后所持有发行人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质押给某券商(后续存在转增、送股的,则同比例质押),用于担保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丙方对某券商的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质押的比例,有的券商协议提出25%,有的券商是30%。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协议安排可以根据每家拟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做调整,毕竟监管层很难出台可量化的细则,目前股权质押作保是券商通行的做法,万福生科最后也是由实际控制人将15%的股权质押给券商。
先行赔付五大误区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先行偿付”的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五大误区:
1、误以为进行“先行偿付”的保荐机构是造假的第一责任人
其实,证券公司虽然做出了先予赔偿投资人的安排,但后续还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发行人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也就是说,证券公司无法给自己免责,但也并非一定是造假的责任人,先行赔付并没有改变最终的责任认定。
2、误以为签了先行赔偿的协议,先行赔付就一定会生效
其实,这是有触发条件的。除非真的造假了,首发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任何一方收到证监会、司法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立案(调查)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件,这才需要先行赔付。
3、误以为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监高都要将股份托管在券商指定的席位
其实,券商提出的托管要求,只是覆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控股股东和董监高,如果独立董事不持有股份,也就不存在需要托管的问题
4、误以为一旦立案,控股股东及董监高一定要将股权质押给保荐机构
实际上,倘若造假,收到立案通知书等文件5个工作日内,如果看好本公司股票,向专项基金监管账户存入可覆盖投资者全部损失的足额资金也可以,并非一定要质押股权。
5、误以为先行赔偿的协议是一份标准的格式化合同
最关键的提醒,这只是券商先行提出的合作方案,商业合作过程中,各家拟上市公司完全有权利和空间跟券商谈判,提出修改其中某些不尽合理或者不符合自身情况的条款,最终形成双方认可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