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评级第一案将开庭 不正当竞争成交锋焦点

2015年12月12日00:00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编者按:短融网状告融360的诉讼案将于12月15日开庭审理,这一案件被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由于我国对网贷第三方评级机构准入尚没有制定明确标准,因此野蛮生长的网贷业的评级同样乱象丛生、备受争议。因此,不管这一案件判决的结果如何,其已经超越了案件双方胜负的本身意义。这或许对未来网贷第三方评级机构的规范、自律,乃至出台相关规定,都值得参考和借鉴。

  今年2月9日,融360发布的网贷评级报告将短融网评为C级,引发后者强烈不满并将对方诉诸法庭

  本报记者 刘琪

  被外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的结果即将有眉目。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短融网状告融360的诉讼案近期已在北京海淀法院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并将于12月15日进行公开审理。

  事实上,在这场持续了11个月的纷争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融360是否与短融网构成竞争关系,以及类似融360的第三方评级机构是否具有评级资质。对于这两点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短融网与融360的这起纠纷或许只是目前整个网贷评级市场的缩影,评级资质问题一直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各评级机构之上。同时,“短融网就评级状告融360这起诉讼案件揭露了P2P行业的评级乱象”,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霍肖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P2P行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P2P评级更是处于萌芽期,法律监管缺失,行业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一些企业野蛮式发展”。

  短融网CEO王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自己并不在意案件结果,更希望以此来引导公众正确认知网贷评级这个行业,并促进双方关系朝着良性互助的方向发展。“对整个网贷行业来说,肯定需要客观公正的网贷评级进行规范引导,但是目前的评级市场跟网贷市场一样混乱,以乱治乱对行业有害无益。”

  短融网起诉融360

  不正当竞争和名誉侵权

  短融网与融360的这场纠纷起源要追溯至今年2月份。今年2月9日,融360发布了一期网贷评级报告,将短融网评为C级,代表“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经验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合规问题;风险承受能力弱;投资需谨慎考虑。随后,在5月19日的网贷评级报告中又将短融网降为C-级,代表“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平台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C-级平台整体实力最弱,风险较高,投资需特别谨慎”。

  对于这一评级结果,短融网并不认可。短融网方面表示,虽然平台成立时间不长,但风控严格、信息披露充分,设立了业界最高的债券劣后基金来保护投资人,还聘请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作为其资产审计机构,结果表明平台的坏账率在千分之一以下。因此,短融网认为该评级报告对平台进行了负面定位,给平台的品牌形象和用户的投资选择带来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坏了短融网的声誉。

  同时,短融网对融360是否具有评级资质也产生质疑。短融网认为,作为互联网企业,融360并不具备合法评级业务资质,也未与短融网达成过收取短融网企业经营数据信息的任何协议或安排,甚至未与短融网进行过任何接触,即根据其所谓评级标准对短融网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公开发布,此种行为显然超出其经营范围,且严重违反了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融360作为P2P行业企业,与诸多被评级平台有着业务往来和利益关系,这严重影响到了评级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短融网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飒认为,融360为网贷平台做推广、推荐,而一些网贷平台就是参评合作机构,这就与短融网构成了广义的竞争关系,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做评级不合适。

  “短融网此番状告融360仅仅是为了终止不健康评级对平台乃至整个网贷行业的伤害,并非排斥整个评级行业,我们呼吁更多有资质客观中立的机构参与到网贷评级这个体系中来,监督并净化这个行业的发展。”王坤对《证券日报》记者说道。

  融360表示与短融网

  不是同类业务不构成竞争

  据悉,在融360于2月份对短融网进行C级的评级后,短融网曾主动找融360进行沟通,但并没有改变评级结果,反而在3个月后将短融网评级降了级。对此,融360首席分析师徐瑾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谈道,“不能说分低就是报复,当时的确有同事担心被误解,但我们觉得真实的表达意见更重要,不能因为被质疑就人为调分。”

  对于仅3个月就对短融网降到C-级,徐瑾对本报记者表示,“网贷行业发展很快,评级要求也要逐步提高。短融网在融资背景,业务规模等方面发展速度还是比不上许多同业,下降是正常的打分结果。”

  据融360此前表示,公司的大数据研究院是通过分析目前我国P2P行业发展现状、平台特点以及行业监管精神,结合风险控制理念、根据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及数据,确定评级体系的5大评级维度:背景实力、平台风险控制、运营能力、信息披露、用户体验。最后,按照重要性原则将评级项给予相应的权重。

  具体来看,背景实力占评级权重的30%,其中包括股东背景、是否加入专业协会、管理团队背景、IT技术实力、注册资本、实际运营时间;平台风险控制占评级权重的25%,其中包括债权保障、资金安全、标的种类、借款集中度;运营能力占评级权重的20%,其中包括期限加权成交量、平台活跃度、现金流;信息披露占评级权重的15%,其中包括运营数据、借款人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用户体验占评级权重的10%,其中包括资金流动性和投资便捷性。

  “显然我们不是同类业务”,对于短融网指出的融360与其存在竞争关系,徐瑾并不认同。在她看来,虽然融360与一些P2P公司有业务往来,但并不能与后者之间构成所谓的间接竞争关系。她举例道,比如某媒体有证券公司的广告业务,并不代表就和所有的证券公司产生竞争而不适合作证券公司报道。

  对于资质质疑,徐瑾回应,“我们的各类报告,一直受到监管部门重视和认可,评级报告也不例外。所谓评级需要资质,仅指针对资本市场发债或银行间市场。从来没有任何规定要求网贷市场评级需要资质。”

  律师认为融360评级

  不违禁止性规定

  由于是“网贷评级第一案”,此前并没有先例可依,因此本案件的审理结果格外受业内关注。针对这起纠纷的一些关键点,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廖莹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首先看违法事实,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资质外”机构不得从事网贷机构评级行为。“因此,融360对短融网进行资信评级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违法行为”,廖莹律师说道,“其次,短融网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此案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存在较大的未知。”

  “针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如果融360能够证明其对所评价之网贷平台均适用了一致的评价标准、判断依据等,则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将较难认定。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融360能够证明其对所评价之网贷平台均适用了一致的评价标准、判断依据等,则很难认定其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廖莹律师表示。

  对于融360是否具有评级资质,双方各执一词。在廖莹律师看来,虽然2015年7月18日由国家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然而《指导意见》并未规定何为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同时,也并未否定不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行为的无效;且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未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信用中介机构的资信评级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按照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融360的评级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融360与短融网的这起纷争也许只是目前整个网贷评级市场的缩影。“短融网就评级状告融360这起诉讼案件暴露了P2P行业的评级乱象。当前P2P行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P2P评级更是处于萌芽期,法律监管缺失,行业没有统一标准,造成一些企业野蛮式发展”,霍肖桦认为,“许多评级机构并没有根据客观指标进行评级,而是根据与P2P平台的关系进行评级,沦为一些P2P平台进行‘导流器’。此案审理结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将有所引导,有利于P2P评级市场走向正轨。”

  “胜败并不是我们最关注的,主要还是希望引导公众正确认知网贷和评级这个行业,并促进双方关系朝着良性互助的方向发展”,王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整个网贷行业来说,肯定需要客观公正的网贷评级进行规范引导,但是目前的评级市场跟网贷市场一样混乱,以乱治乱对行业有害无益。因此,在监管细则未落地之前,这种标杆性案例对很多正在做网贷评级或者即将进入网贷评级市场的机构都极具指导意义,究竟哪种机构可以参与网贷评级,怎么评,都可以以此案作为一个参考。”

  对于短融网和融360的案件审理结果,《证券日报》记者将继续进行追踪报道。

  (刘琪)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