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与私募基金“分开玩” 平台面临抉择

2015年12月17日00:00

来源:理财周刊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的回复: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基金监管近期发生的这些变化,无疑将对众筹行业产生重要的影响。

  如何理解这一政策变化

  据悉,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我们认为,根据文字语境,众筹平台的概念应该包括社会上各类在涉及众筹的相关平台。同时也应该包括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在内,因为目前这类平台在社会上的数量最多,也是由原来所谓“私募股权众筹”平台演化而来,并与私募基金高度相关。

  众筹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众筹平台不予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这就意味着众筹平台尤其是股权众筹平台(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不能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具体来说,第一,股权众筹(包括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筹资方式不能再采取设立私募基金的操作方式。从事这些性质活动的平台中没有取得从事私募基金相关资格、通过登记的,不再予以登记,并不得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开展众筹活动。已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则将接受整改。

  第二,对已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平台具体整改方式,或将是要求相关机构、平台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众筹业务充分隔离。

  股权众筹成为烫手山芋?

  股权众筹命运坎坷。从证监会发言人宣布现在社会上的股权众筹都不是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的概念被抛弃了,取而代之的是私募股权融资,并参照《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操作,开展更加谨慎的众筹活动。

  但是现在基金业协会将众筹定性为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的业务,并不与接纳登记。此种政策变化,无论是出于对于股权众筹“公开、小额、大众”的唯一属性认定、为行业正本清源的需要而因此将其与私募严格区别开来;还是出于考虑到众筹平台现在数量已经很大,未来还将更大,又尚无明确的监管规范出台,乱象丛生,索性撇清关系,能确定的是基金业监管部门要将所管辖的私募基金业务与这个烫手的众筹划清界限。

  事实上,现在的股权众筹或者所谓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采取私募基金尤其契约型基金操作的情形不在少数。因为以私募基金的方式开展众筹的优势很明显:

  第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能够较好解决投资者人数问题;

  第二,私募基金无需跟投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基金自身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能降低投资人的税务成本;

  第四,跟投人转让基金份额实现退出也会比较简单,无需其他跟投人签字同意,更有利于未来实现众筹投资产品的二级市场转让等等。

  众筹平台可能要做出抉择

  现在,众筹平台不予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将对众筹平台或机构进行检查,那么摆在众筹平台面前的就只有两条路:选择做私募还是坚持做众筹。

  如果要开展股权众筹业务,那么平台可能选择的方式就是要促成投融资双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其实这本来也就是最能体现股权众筹众筹做股东这一理念的模式,能够让投资者较多地获得企业监督管理等股东的全部权利。

  美国等国家股权众筹也是采取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模式,而在我国由于《公司法》等法律的种种规定,导致有限合伙模式在操作过程中有诸多不便,但是仍然可以通过代持等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同时随着众筹等方式的发展,在法律上开放一些限制也是大势所趋。

  另外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在众筹平台投资股权类项目,务必要选择合法且能够真正成为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远离某些众筹平台推出的以股权包装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若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尽可能选择那些持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和公司推出的私募基金产品。而针对上文中的政策规定,未来在众筹平台要投资股权项目,可能就要回避一些由平台推出的私募基金来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了。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