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细则征意见 禁止网贷平台放贷和股权众筹

2015年12月29日00: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P2P网贷监管征求意见稿终于显露“真面目”。昨日,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共同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办法》明确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要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对P2P平台所从事的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十二项活动。其中,明确提出了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要求P2P平台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这将导致现有不少P2P平台进行业务调整。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的董事长孙洋表示,目前不少P2P平台既有传统的网络借贷业务,也有依托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产品等业务,《办法》的出台将使得P2P平台的现有业务面临调整。

  “不排除未来有的P2P平台公司会分拆出两个平台,分别单独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和其他类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孙洋称。

  孙洋认为,《办法》并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转让等业务,这给了传统网贷业务较大的创新空间。

  为防范借款人的网络借贷风险,《办法》要求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此外,《办法》还要求禁止借款人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是否存在重复融资的认定仍存在难度,目前网贷行业尚无普遍性的信息共享,统一的征信机制尚未建立,确定同一借款人是否重复融资难度较大。

  不过,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目前央行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建立适用于网贷行业的个人授信数据库,未来P2P平台将统一向该数据库报送借款人信息,便于网贷行业查询相关信息。

  此外,在出借人(即投资人)方面,《办法》除了要求平台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外,还提出了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投资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

  业内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其中涉及的诸多规定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更多报道见A6版)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