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解读股权众筹的“出资责任”问题

2015年12月29日00:00

来源:零壹财经

  随着《证券法》修改的热议和第一单股权众筹诉讼终审判决,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股权众筹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大家在热情澎湃地期待股权众筹“井喷”时,一定要冷静思考如何落地的问题。鉴于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我们仅从股东出资责任的角度谈个人观点。

  首先,股东出资不足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8日下发[2011]执监字第182号《通知书》,在执行程序中,对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进行了明确。针对于开办单位在开办公司时及之后,虚假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一旦投资人参与股权众筹成为公司股东,认缴数额和真实出资有差距,在公司出现债务危机时不能一走了之,而是应当把当年认缴的部分拿出来偿还公司债务。这也提醒股权众筹组织者,不能为了“放大杠杆,多做项目”就各家企业认缴多实缴少,一旦行业性崩塌,后果不堪设想。

  其次,股东超额出资不吃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47号“某银行与某轴承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股东出资超过认缴出资额,经全体股东确认为公司对该股东的负债,公司有义务在占有他人财物范围内就超额出资股东的债务,对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股权众筹的投资人,盯紧自己投资的项目,如果出现募集资金大于认缴股份总额的情况,一则可以要回部分投资;二则超出部分便利个人资金周转。

  再次,众筹仍属私募融资范畴。LP和GP都是partner.由于中国金融消费者的不成熟和非专业化,现在世面上的股权众筹项目多数采取“领投+跟投”模式,由于刑法限制,只能被称为:私募股权融资。这一法律定位让真正的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受限。飒姐曾经与几位GP聊天,谈及初衷,有人回答:理想;有人回答:高收益。除却理想主义者的非理性尝试,我们看看高收益是否靠谱?根据某著名风投咖的内部讲话,其所投资的项目95%死翘翘,只有5%还活着,但他正在发愁退出渠道太少,新三板流动性过缓。

  所以,本着“保本”长期收益的GP们,还是应该谨慎考虑,如果闲置资金3-5年用不着,又喜欢刺激,认可“愿赌服输”,欢迎来到冒险家乐园。总之,股权众筹尚未成为真正的股权众筹,但法律责任确实已经成为真正的法律责任。建议投资人和组织机构,认真考虑法律风险,在商业架构的搭建上,巧妙设计合理运用杠杆,减少投资人风险,助力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和升级。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