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校园贷 仅靠取缔还不够

2017年09月12日00:0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董景娅

  9月6日,教育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校园贷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明确要求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同时,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满足学生金融需要。

  众所周知,现在的校园贷可谓是“套路颇深”:网络贷款机构以“手续简便”“利息较低”为幌子吸引大学生贷款,然后以“利滚利”等方式使还款金额显著增加,再以滥发学生的个人隐私信息、来电来信骚扰大学生及亲友等手段甚至“暴力方式”追还贷款。不少大学生深陷其中,甚至最后不得不以自杀来逃避巨额欠款。据统计,仅在7月初,全国就有十几起涉及校园贷的事件被媒体曝光,这也愈发凸显出监管整治校园贷的紧迫和必要。

  校园贷沦为“校园害”的背后,既有网贷机构唯利是图诱骗大学生上当的原因,也与大学生金融知识匮乏、消费盲目、风险防范意识较弱有关。这次教育部门明确禁止校园贷,体现了社会管理、教育管理的与时俱进,适逢其时。

  然而,若是不分析其根源性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并不能达到“取缔”校园贷的预期效果。因为,“一刀切”式的取缔可以在面上切断现有的校园贷业务,却不能切断学生贷款的内在需求。有需求就有市场,一禁了之并不能根除校园贷。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教育部门、高校、家长等相关责任方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教育之职责,既畅通渠道、强化监督,也加强教育、防患于未然,彻底铲除校园贷滋生蔓延的土壤。

  要想从源头上治理校园贷乱象,毫无疑问,法律制度的构建至关重要。对借贷平台的资金监管、资质审核、信息共享、监管主体等,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明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贷的清理工作,对涉嫌违规违法的网络金融机构予以严厉打击、坚决取缔。目前的网络借贷金融市场是开放的,网络借贷金融主体资格的相关立法依然欠缺,应当加快网络借贷市场主体准入资格审核的立法脚步,立法机关需要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立法。

  不可否认,贷款消费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潮流,当非法校园贷被禁绝,相关部门也应增加针对在校大学生合法借贷资源的供给。据报道,目前已有多家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小额信用贷款的业务。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不妨在简化程序、降低门槛方面做好文章,让真正有需求的大学生更便利地得到金融支持,有尊严也有能力进行贷款消费,同时,也让这些即将走向社会的莘莘学子有机会掌握现代金融常识,更好地进行自我规划和自我管理,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