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租共享电车出事诉运营商:未提示未成年人禁用

2017年11月09日10:10

来源:北京青年报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扫码”骑行共享电动车出事故后,状告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的案子。少年认为,事故发生与共享电动车公司未尽到相关提醒“未成年人禁用单车”的责任,且所提供的单车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有直接关系,而共享单车租赁公司否认该说法,拒绝赔偿。

  今年2月份,17岁的李伟(化名)通过手机APP租赁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共享电动车一辆(无号牌无行驶证),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鉴定,该车辆属于机动车。李某在支付被害方30多万元赔偿金后,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因双方调解方案未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未成年租用共享电动车出事故

  李伟称,他通过手机下载了被告公司运营的APP,该APP主营共享电动车业务。在实名注册后,李伟通过扫码的方式租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李伟说,他在扫码租赁共享电动车时,并未看到任何有关“未满18周岁禁止骑行”的提示。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车辆的质量及速度已远超电动自行车的范畴,涉案车辆为机动车,且该车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也无行驶证。

  李伟认为,因为科技公司所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科技公司应对其在使用该车并造成事故时产生的全部费用、损失承担责任。

  租车公司称有16岁禁用提示

  该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李伟所述的责任。手机APP下载使用时已经有提示称“16周岁以下禁止骑行”,李伟虽已满16周岁,但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李伟是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了下载的行为,其本身的行为存在过错,公司已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另外,科技公司对涉案车辆是机动车的鉴定结论不认可,同批次车辆已有办理行驶证和登记号牌的,行驶证上认定为非机动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的效力更高。与涉案车辆相同批次的车辆牌照在陆续发放,但因为发放量较大,涉案车辆暂时没有牌照,并非无资格上路;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没有认定事故的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要先为事故车辆“定性”

  目前,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先根据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来确定归责原则。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根据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车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车身重量不超过40公斤、速度不超过20千米/小时、输出功率不高于210W、需要脚踏板。

  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交管部门将不予备案、不予登记和核发牌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以机动车认定责任。

  因双方调解方案未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编辑:申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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