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商标案之争:白水杜康被判侵权,洛阳杜康赢得关键局

2018年04月25日10:05

来源:大河网

  2018年4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和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洛阳市国灿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国灿百货")之间的侵权事宜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定,白水杜康侵犯了洛阳杜康的商标专用权,应向洛阳杜康进行赔偿,且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此外,国灿商行也应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洛阳杜康因白水杜康和国灿商行侵害"杜康"商标一事,将二者告上法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此案。

  洛阳杜康表示,白水杜康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弱化"白水",突出"杜康",这一行为侵犯了洛阳"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在从国灿商行调取的22V"白水杜康"的商品中,法院发现,白水杜康确实存在将"白水"和"杜康"分开使用的行为,且强调"小白水,大杜康"。

  白水杜康曾否认国灿商行的22V商品系白水杜康生产,但法院在对22V白水杜康白酒开封查验后发现,箱体上的二维码经扫描后显示的生产商地址、生产商信息、QS防伪码均与白水杜康公司相对应。

  据悉,"杜康"品牌由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之后该商标权利人多次变更,分别由三九企业集团伊川杜康酒厂、河南省伊川杜康酒厂、伊川端康酒业有限公司、伊川杜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10年9月13日至今该商标权利人为杜康酒祖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杜康酒祖曾与洛阳杜康签订商标普通许可协议,洛阳杜康使用商标的许可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27日。这意味着,洛阳杜康在此期间享受"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上世纪80年代,"杜康"商标确实由伊川杜康、汝阳杜康、白水杜康共同使用。1983年10月25日,伊川县杜康酒厂与白水县杜康酒厂签订《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同意白水县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

  但到了1993年,伊川杜康和白水杜康就商标继续许可使用未达成一致,白水杜康不再享有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此外,白水杜康在2002年5月6日已经破产,本案中的白水杜康公司2013年3月才成立,并没有"杜康"商标的使用权。

  成立之后,白水杜康曾于2013年5月23日申请注册"白水杜康"商标,但商标局认为此商标与杜康酒祖公司的商标为近似商标,不予注册。

  尽管如此,白水杜康的22V产品依然使用"白水杜康"的商标,将"白水"和"杜康"拆分开来,弱化"白水",突出"杜康"。经调查,此款产品已经销往上海、武汉、合肥等地。

  凭借22V这款产品,白水杜康共获得销售额5997.92万元,毛利率为63.58%,照此计算,该产品为白水杜康带来了3813.47万元的销售利润。

  这一行为致使洛阳杜康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此外,白水杜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同时,国灿百货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卢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