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简称《备案试点方案》)的文件在网贷业内流传,该方案内容涉及P2P网贷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网贷平台将于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试点备案工作;今年年末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少量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等。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了这份文件的存在,“正式文件里可能部分内容会有微调”。
分析人士指出,备案方案的明确可以更加清晰看出监管层对网贷行业的态度:备案继续,需进一步向持牌机构要求靠拢,备案之外的平台该转型的转型,该清退的清退。不出意外,当政策落地后,网贷行业将出现新一轮的清退潮。
网贷备案试点有望启动
根据这份《备案试点方案》,监管将争取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部分省(市)的试点备案工作,于2019年末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防范重大风险三年攻坚战的总体时限要求,于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张叶霞表示,文件要求“最晚于2020年12月末前完成全部网贷机构分类处置,有条件备案及整改工作”,这意味着,还有一年半的时间,网贷机构将做最后的生死抉择。
另据媒体报道,根据目前拟定方案,网贷机构将按照经营范围划分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和全国经营两类,并需分别缴纳不同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出借人出借余额也将受到严控,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拟不得超过50万元。
与此同时,监管对试点网贷机构列举了11条备案条件,包括将严格划分网贷机构类别、充实网贷机构注册资本金、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设立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增强网贷机构股东信息审查、完善网贷机构高管管理、完善网贷机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禁止网贷机构交易主体、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统一网贷机构注册名称及经营范围。
网贷平台
仍有几大门槛要过
网贷“108号文”规定的合规检查截止时间已经过去4个月有余,在网贷机构苦苦等待备案结果和下一步监管动向的时候,关于备案的最新进展可谓拨云见雾。在业内人士看来,不出意外,当政策落地后,网贷行业将出现新一轮的清退潮。不过,根据《备案试点方案》,试点备案平台首先还需要跨过几大门槛。
首先就是提高实缴注册资金。文件要求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省级互金平台则是5000万元);全国型P2P平台需按撮合业务余额的3%缴纳一般风险准备金(省级P2P平台则按1%缴纳),并在未来12个月内补齐存量业务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全国型P2P平台需按每个借款人借款项目金额的6%计提出借人风险补偿金(省级P2P平台则按3%缴纳),并在未来12个月内将存量业务出借人风险补偿金全部补足。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艾亚文表示,仅这“一本两金”,就将很多中小资金实力较弱的平台挡在了门外。
“但是,如何定义区域性经营,是按照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户籍所在地,还是工作生活所在地执行?部分借款人与出借人户籍所在地及工作生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省份,如果按照户籍所在地,网贷机构很难辨别借款人或出借人户籍所在地。除此之外,如何鉴别出借人用别人身份注册帐号,以此绕过监管,也同样考验监管智慧。”融360方面表示。
此外,《备案试点方案》对网贷机构法人股东提出了严格要求。流出的方案显示将要求网贷机构法人股东连续经营5年以上,还需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并未对网贷机构提出杠杆要求,但对股东提出了资产结构等要求。假如网贷机构法人股东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且为非金融企业法人。那么,这一要求与同样需区域性经营的农村商业银行对非金融发起机构的要求一致。
方案首次提及自然人出借人限额,对于自然人出借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合计出借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对机构资金出借限额并未提出要求。此前,原银监会出台了关于P2P资产端的限额令:“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随着此次对出借人的金额做出限制后,P2P的户均借款额和户均融资额均受到限制,P2P就此彻底走向小额、分散的“小而美”市场。
也有业内人士表达了担忧。麻袋研究院认为,明确备案时间节点,有利于消除市场预期的不确定性。但在规范网贷机构创新业务发展和加强网贷机构投资者保护方面,现有的备案方案可能导致备案试点的平台在可持续经营上产生问题,行业最终陷入“完成了备案,但也无法存活”的窘境。
张叶霞则表示,方案虽然可以提振市场信心,强化对备案的预期。但为了保证备案工作有序推进,尚需监管层进一步说明部分细项要求、强化市场认知,比如出借人身份认证方式、“两金”来源及补缴等。此外,备案试点选择的是风险出清程度高、合规检查质量较好、政府对风险把控能力强、风险底数清晰的地区,对于非试点地区的网贷平台发展尚需监管进一步指导说明,避免非试点机构出现大规模挤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