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出台条例 违法出售社会信用信息最高可罚30万元

2019年05月29日09:50

来源:大河网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大河网记者 高利国)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人言为信”。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显得尤为重要,信用已悄无声息地渗透至当今社会各个角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我国正在织就一张越来越严密的失信惩戒网,失信者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5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该《条例(草案)》对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失信的激励惩戒等方面作出规定。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一个“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信用社会正在来临,你准备好了吗?

  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个人信用和生活密切相关

  近年来,官方密集发布多个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涉及领域进一步扩展,包括社会保险、知识产权、科研、医疗、婚姻登记等领域。截至2019年4月底,各部门共签署51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5月5日公布了《4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其中,4月份限制乘坐火车严重失信人411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1011人。

  个人信用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相关,以后还会联系更加紧密。随着社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的加大,守信者则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得到“变现”的鼓励。比如,芝麻信用分高的市民早晨去上班,骑个共享自行车,可以免押金;出差住酒店,不仅可免交押金,还可用信用额度付款等。而如果一个人的征信有污点,就将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限制坐高铁、乘飞机,无法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等,给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我国经济正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公开、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社会诚信等四大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而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正是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基础性、关键性工程。近年来河南省已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作的深入,亟须通过加强立法来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拟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实现公共信息的共联共享和创新应用模式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信息量呈爆炸式增长,大数据使公共信用信息来源更加多样化,将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情况。根据《条例(草案)》,我省拟将各地市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针对信用信息归集整理,《条例(草案)》作出规定,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实现数据共享、联合多方平台,实行对失信者联合惩戒,《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应组织协调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以及省级其他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违法出售个人信息 最高可罚30万元

  如何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如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未知wifi、不在社交工具上填写太多的个人信息、在外住宿时选择正规的酒店等。为避免信息泄露,《条例(草案)》对公职人员行为更作出明确规定,如不能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不能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不能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不能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等。国家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组织、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如有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查询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等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信者的路将越走越窄

  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甚至以各种理由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这样的“老赖”近年来不在少数。“老赖”大行其道的根本原因,也说明失信成本低,社会缺乏信用惩戒机制。《条例(草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老赖”失信的成本。伴随工商、银行、税务、证券等多部门逐步融入,形成打击合力,“老赖”的路只会越走越窄。

  信用主体如有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拖欠货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逃避兵役等行为,《条例(草案)》将按照规定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条例(草案)》还对其参加招投标、高消费、任职、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限制、惩戒。

  惩戒的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对守信行为也将进行奖励,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可以按照认定标准认定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经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


编辑:申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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