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王玉辉:数据收集主体和数据利用者之间需要平衡保护

2019年05月30日10:22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5月2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竞争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原组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中国体制经济改革委员会研究员(原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秩序研究部主任卢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有关干部,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有关法官等百余人参加本次会议,与上海交通大学、郑州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高校学者以及各大高校的硕博士共议互联网企业新型竞争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数字经济竞争法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所、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发布了《互联网平台新型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报告,这是国内首份研究数据垄断的学术报告。新型互联网平台垄断,还可能引发“站队效应”,抑制了数字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以投资、流量输出、合作等为控制手段,在事实上强迫创业者去“站队”,进而构建起一个互联网世界中的事实上的“卡特尔”,不正当地获取政策红利、时代红利,已经伤害了互联网的产业创新,进而也影响到了数字经济这一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大量的创业者对平台企业都留有“抄袭、二选一”等负面认知,但又不得不“被迫站队”,进而接受被平台“卡特尔化”的结局,这正是我国互联网产业中极为可悲的一面。

与微信不同,近年来突出重围的短视频平台,如抖音、快手等,属于弱链接的社交关系。目前,这种新型的弱链接社交还难以撼动微信的流量霸主地位。


图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玉辉

研讨会中,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经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玉辉提出,在数据竞争领域,需要保证数据搜集主体、其他数据利用者之间的平衡:保护的不足,会影响对数据搜集的激励;保护的过度,则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带来数据垄断的产生。

数据是互联网经济中服务和商品形成的重要投入品和原料,具有独特的价值,其本身能作为交易市场而存在并进行确权定价。对于企业而言,数据会带来创新,数据的搜集有利于推动收集企业技术发展。同时,也需要保障数据共享,以保障数据所在的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因此,在数据收集主体与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保障方面,需要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数据的范围、共享的条件,以此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障。这种平衡,在保证企业数据搜集热情和其他企业访问数据、公平参与竞争的前提下,提升社会创新创业的能力。

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经济的极度规模报酬、网络效应,有助于使平台具有先天的在位优势,强化市场力量,形成数据垄断行为。针对这一问题,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多法共治,从事前设置和事后保障两方面破解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

其一,需要利用产业法在事前制度设置上保证有效竞争的可能,保证数据的多归属、可转移和可操作。其二,利用竞争法进行事后的保障,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对各种限制数据竞争的行为予以规制。其三,应当强化保护消费者的正当隐私权和选择权,通过个人对于数据控制能力的强化保障,来限制平台对于数据收集的控制能力,防止平台对于个人数据的过度使用。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卢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