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8月28日09:34

来源:河南日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统筹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郑州、洛阳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8元;安阳、濮阳、鹤壁、新乡、焦作、三门峡、许昌、漯河、平顶山市市辖区每平方米31元;开封、商丘、南阳、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市辖区和济源市每平方米24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22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在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30%。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30日

  河南日报记者 高秀良 王先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日前,本报记者就我省《耕地占用税法》实施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冯炜。

  问:什么是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问:为什么将现行的《暂行条例》上升为《耕地占用税法》?

  答: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不突破,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照税制平移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征税事项做相应调整。

  问: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河南是农业大省和“中原粮仓”,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对我省来说意义重大。自1987年耕地占用税开征以来,我省持续加大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力度,征管方式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日益规范,有效遏制了违规占用耕地行为。2008年至2018年,我省耕地占用税累计收入1205.1亿元,占地方级税收收入的6%,年均增长21.4%。充分发挥了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行为的功能,贯彻落实了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问:《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会增加农民负担吗?

  答:耕地占用税并不是新增的税种,我国自1987年起就开征了。《耕地占用税法》是为了保护农村的耕地和农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农民进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缴耕地占用税,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标准的范围内进行建设继续沿用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所以并未增加农民的负担。

  问:我省在基准税额基础上有提高或降低吗?

  答:为促进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我省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31个地区适用税额依法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提高了30%,同时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在当地基准税额基础上降低了30%。

  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问:临时占用耕地也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如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问:有哪些情形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一是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二是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农田水利设施有利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关系国计民生,体现了国家鼓励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大政方针。

  问:有哪些情形可以减征、免征耕地占用税?

  答:减征包括: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包括: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

  问:为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耕地占用税法》在税收优惠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答:《耕地占用税法》税收优惠调整内容较多。第七条整合了《暂行条例》第八、九、十条的内容并有所修改。如:将“养老院”修改为“社会福利机构”,将“医院”修改为“医疗机构”,扩展了免征范围;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新增了“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和“自用”两个条件,增加了“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内容;增加了“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规定。

  税收优惠的调整主要是提升了政策法规的普适性和纳税人的获得感,在税收优惠设计方面更加有温度、有力度。


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