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订获通过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3月02日17:57

来源:央广网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法律保障,证券法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大局以及亿万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在经历了4年多时间,创造了审议间隔时间最长纪录,经过了审议期间两次作出授权决定的种种波折之后,新修订的证券法进行了哪些重大调整?又将为市场和投资者塑造一个怎样的证券法制环境呢?

  在经历了4年多时间,经过四次审议之后,牵动资本市场众多目光的证券法第二次修订终于在2019年行将结束时有了结果。在年内上交所设立科创板顺利开板开市、试点注册制圆满开局的经验基础上,新修订的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系统完备的规定。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介绍:“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再如,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把原来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这次取消了。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打破证券发行监管中的行政审批思维,符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

  同时,新修订的证券法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取消了原来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另外,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被摆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程合红表示:“实行注册制,其中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所以这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当然,注册制无法一蹴而就。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现实中已经宣布将进行注册制改革的创业板未来如何实施?更广大的主板、中小板市场何时全面推行注册制都有待逐步去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说:“在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主线,就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一方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各方面环节的制度建设;另外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处罚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正如王翔所说的,除了注册制等制度程序建设的法律基础,作为市场关切、呼吁最好的回应,此次证券法修订大幅提高了违法惩戒力度。王翔介绍,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例如,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要给予发行人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要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另外,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比如对欺诈发行,除了要对发行人进行处罚,对发行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处罚。”

  在行政处罚大幅打破了60万罚款高限的基础上,相关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也会因为证券法的此次修订而提升。王翔说:“这次修改进一步对有关责任进行了完善,例如欺诈发行,发行人违法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他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实行过错推定,除非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也加重了他的责任。”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

  不仅如此,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也被进一步完善。未来被执行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人,不仅不能从事证券业务、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还可能被禁止在A股市场以及新三板等市场里进行证券交易。

  此外,王翔表示,新修订的证券法第215条增加了关于诚信档案的规定,违法违规还会导致社会信用评价的降低。他说:“通过修改证券法,通过综合治理发挥优势,让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受到一定的损失;在社会信用评价上要受到一定的减损;在其行为和活动上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构筑起综合惩治的体系,也就是八个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记者柴华 侯艳)


编辑:申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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