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合众人寿河南分公司提醒您切勿隐瞒既往病史

2020年03月12日13:52

来源:大河网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马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年10月,因急性脑出血入院抢救,次日因抢救无效身故。马某的保险受益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马某入院抢救时被诊断为:急性脑出血,高血压Ⅲ级极高危,既往高血压病史10年。该保险公司以马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遂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的决定。

案情分析

●故意隐瞒病史

马某为本人投保时,在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投保书“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是否患有“高血压”的部分,马某选择“否”。

作为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马某在投保书的落款处签字确认,应认定为已经阅读并了解相关内容,且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高血压是公认的脑血管疾病最重要的独立危险因素,且马某此次住院病历中医生记载其患有高血压病10年,故证实被保险人马某在本次投保前已罹患高血压病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法律规定

《保险法》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卢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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