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一信用社主任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郭某相原系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金鑫分社主任,2010年4月起担任唐河农信联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2005年至2009年期间,郭某相和金鑫分社客户经理李某(已判刑)在明知唐河县昝岗乡村民邱某、唐河县源潭镇代店村村民简某、枣阳市立晋冶金有限公司在不具备贷款资质的条件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时,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发放贷款共计1400.1万元,部分贷款逾期至今未还。
2019年11月13日,郭某相主动到唐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相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其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且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已收回,客观上减轻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郭某相亦可酌定从轻处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
郭某相不服,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相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郭某相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