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Z先生2019年7月为自己购买了一款住院医疗保险,2020年6月Z先生因肺癌住院,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过理赔调查,Z先生在投保之前因肺结节有过多次医院就诊记录,但在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最终下达了拒付结论。
理赔拒付是一把双刃剑,既伤害了客户的情感,也伤害了保险公司的声誉。消费者买保险就是为了在风险到来时,得到及时的补偿,所以,了解相关法规,挑选合适自己的保险,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此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双方的义务。
保险公司必须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给消费者讲解清楚 ,不得误导、夸大合同内容,同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消费者提出询问,例如健康方面、收入方面,以便衡量消费者的情况是否符合参保条件。例如消费者在参保时有乳腺结节,经过保险公司评估实际疾病严重程度,仍接受了消费者的投保申请,但除外乳腺相关赔付责任。虽然消费者失去了此项疾病的赔付权,但是及时拥有了一份符合条款规定其他疾病的赔付权。
消费者在选购保险时,应该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逐项如实告知。切勿有侥幸心理,避免一旦出险,无法获得理赔款的尴尬。保险法对如实告知的情况,细分为故意隐瞒和过失未如实告知,不管是哪种情况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为故意隐瞒,则“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为过失,则“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泰康养老河南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选购保险,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选购适合自己的保险。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参保要求,勿要隐瞒病史购买保险,或者经济承受能力无法长期支付高保额的年金险,勿要选择过高保额,否则得不到赔付或中途退保,损失惨重。
保险公司的服务品牌主要是靠及时高效的赔付,拒赔客户绝不是保险公司的初衷,每一个拒付案件背后,都有一场痛苦的纠结。保险公司更要合法合规经营,从上到下,特别是前端的销售人员,更要专业技能过硬、诚信待客。唯有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诚信,保险市场才能长期健康发展,才能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保险产品和健康服务,不断提升消费者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