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 合众人寿提醒:审慎确认未成年人监护权

2021年03月22日14:11

来源:大河网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日,贾某松通过保险公司营销员史某的介绍,为其本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儿子贾某真。2021年2月15日贾某松因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亲属向保险公司咨询受益人贾某真现仅15周岁,尚未成年,该如何申请理赔?

核实情况

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贾某松亲属联系并核实,贾某松生前已经与其妻子张某离婚多年,离婚之时其婚生子贾某真尚年幼,由法院判决确认其抚养权归其父亲贾某松;其前妻张某离异后已另嫁他人,现在无法取得联系。

案情疑问

现就该保单的理赔受益权该如何行使?受益人贾某真现阶段的监护权该由何人担任?

案情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及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之规定,贾某真的监护权在其父亲贾某松死亡并丧失监护能力后应归属其母亲张某行使。但其祖父贾某敬与公司反映孩子贾某真自幼与其一起长期生活,祖孙之间感情深厚,而且张某已经另外成家,早已失去联系,认为由其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贾某真的受益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到本案中受益人贾某真的家庭特殊情况,在充分尊重贾某真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贾某敬取得了贾某真的监护权。

案情结果

监护人确定后,贾某敬作为未成年人贾某真的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申请,审核后保险公司向贾某敬支付了身故保险金。

保险知识小课堂

合众人寿温馨提示

1、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之规定,未成年人的保险金受益权是法定权益之一;保险公司在工作中一定要与未成年人家庭及相应的权力机关做好配合,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

2、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对其有着详细而务实的规定,但该权利的行使主体在现实生活在存在着差异,如其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可能会损害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虽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职。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该条规定仅是在法律层面对监护人的一种约束,重在警示和惩戒,可能无法根除现实生活中某些监护人损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权益的事情发生。保险行业身为社会的稳定器,与社会大众有着最广泛的联系,理应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审慎确认未成年人监护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受益权。


编辑:申久燕  审核 :卢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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