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自律管理坚守合规底线 投管能力披露将成常态

2021年07月08日15:4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为各类要素市场的配置主力军,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备受关注。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制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高保险机构自主投资决策效率。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投管能力集中披露将成为行业常态。这是国内保险业首次明确在投管能力信息披露上发起自律管理行动,折射出行业对于守住风险底线意识的跨越性提升。

  2020年,为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据该文件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承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职责。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管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开展相关投管业务前,应当对照监管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披露工作。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投管能力披露内容等予以明确要求,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专业团队构成情况、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投资运作机制、风险控制体系、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风险责任人的资质及管理要求等。

  其中着重强调“首次披露”,即保险公司在首次开展投管业务前,应当在协会信息披露系统中完成投管能力首次披露。保险公司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投管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至少提前15日将自评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已取得相关投管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免于履行首次披露程序,但须开展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报告实施自律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内容的准确性、材料的完整性等。如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疑问的,协会应在保险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后10日内印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信息。

  保险公司收到问询函并完成复函后,信息披露情况仍不符合监管标准要求的,协会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实地查验核实相关情况。

  何种情况会触发上述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显示,如投管能力信息披露材料中的公开信息出现较大错误,以及保险公司存在编造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将被公开通报;更严重的,如资管部门岗位设置、专业人员从业经历、制度建设等情况不符合监管标准,且经过协会发函询问和自律调查确认事实存在等情况,保险公司投管能力信息披露将被撤销,并自撤销之日起,保险公司确认不具备相关投管能力,不得开展或新增相关投资。

  如保险公司受到协会公开通报、撤销已披露信息等处罚措施的,协会可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暂停其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的自律处罚措施。暂停期原则上为六个月以上。暂停期满后,保险公司可按照首次披露流程开展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编辑: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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