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对此,顺丰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一句“行业内通行做法”,说明这种收费方式的普遍存在。问题是,普遍存在,一次小额收取1元就是合理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快递服务是一种典型的运输合同服务,对此《快递暂行条例》有明确的规范。该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由此可见,将快件准确和安全地送到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并采取必要措施和方式及时确认快递签收的准确性、及时性等,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合同约定,签收确认则是双方完成服务合同的“交割”形式,是一种与时俱进改善质量的必须。
但实际中,顺丰快递在揽储相关快递服务、约定相关费用中,把为提升快递服务质量完成既定的快递服务合同(已收费)实施的“签收确认”模式,自立为额外增值服务另行收费1元,也就是对已收费项目拆分项目再重复收费,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不得不说的是,“签收确认”收费1元也于情不合。稍稍研究不难发现,“签收确认”利用的是信息化的便捷,不仅方便消费者,也提升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是一种双赢。这种情况下,“确认签收”只让消费者买单,显然是不公平的。
“确认签收”这一服务创新之举,提高了投件效率。但创新并不必然意味着就要收费。快递创新提升服务质量,消费者举双手欢迎;但应反对的是,把本应该做好的工作,借创新名义割裂开来穿“马甲”实施违规的分解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