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财经讯】因未及时披露诉讼信息,北京银行董秘收北京监管局警示函。
6月29日晚,北京银行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4 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经查,北京银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2]苏 01 民初 96 号)后未及时披露。
《警示函》显示,刘彦雷作为北京银行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刘彦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银行在公告中回应,刘彦雷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表示,此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该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