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1月13日以视频形式召开2023年工作会议。会议部署了2023年的重点任务,以推动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要点速览
会议部署了九个方面的工作:
全力支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努力促进金融与房地产正常循环;
加快推动中小银行改革化险;
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风险处置;
积极推动信托等非银机构聚焦主业转型发展;
有效应对信用风险集中反弹;
强化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建设;
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
不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把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
会议强调,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银行保险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银保监会系统要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深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会议要求,要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支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会议提出,把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做好对投资的融资保障,支持社会领域加快补短板;不断优化进出口贸易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为促进金融与房地产正常循环,会议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金融十六条”措施,“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
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小银行改革化险,积极稳妥推进城商行、农信社风险化解,稳步推进村镇银行改革重组,鼓励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统筹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风险处置,坚决整治恶性竞争乱象,研究出台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推动信托等非银机构聚焦主业转型发展,引导信托公司发展本源业务,持续拆解“类信贷”影子银行,加快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
为有效应对信用风险集中反弹,会议明确,督促银行机构做实资产分类,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积极配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针对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建设,会议要求,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做好股东资质穿透审核和股东行为穿透监管;研究构建符合中小机构特点的差异化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发挥金融人才库作用,推动选优配强中小银行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
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会议提出,稳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制度型开放;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水平;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此外,会议强调,2023年的首要政治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要慎终如始做好常态化长效化中央巡视整改,持续巩固巡视整改成果;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体推进“三不腐”,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2022年处罚银行保险机构4620家次 罚没28.99亿元
会议指出,2022年,银保监会积极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人民币贷款累计增加21.3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增长9%,银行保险机构新增债券投资超过11万亿元;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分别较年初增长23.6%、13.7%;制造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20.8%;覆盖新市民的金融产品超3万个;保险业赔付1.5万亿元。
同时,银保监会持续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完成公司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农信社改革迈出重要步伐,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开业,辽宁农信社重整方案启动实施;配合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行业保障基金风险处置平台作用;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稳步推出新型养老金融产品;批准一批中外合资、外方独资行业领先的金融机构筹建或开业。
为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银保监会制定或修订35项监管制度办法,正式实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全年处罚银行保险机构4620家次,处罚责任人员7561人次,罚没28.99亿元。开展银行领域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清退费用5.75亿元。
查办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2万起 涉案金额1.5万亿元
会议认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杠杆率明显下降。金融资产脱实向虚、盲目扩张势头得到扭转。
——存量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缓释。累计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约15万亿元,超过此前历年处置额总和。
——影子银行野蛮生长得到根本遏制。具有“类信贷”特征的高风险影子银行较历史峰值压降近30万亿元。
——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严厉惩治。查办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2万起,涉案金额1.5万亿元。
——抵御外部冲击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房地产泡沫化势头得到实质性扭转。持续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稳妥处置头部房企风险。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风险快速上升势头得到管控,存量风险化解正在持续推进。
——部分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成效明显。
——中小银行机构改革化险取得重要进展;保险公司深化改革回归本源;信托业转型发展形成较好态势;华融公司等其他非银机构风险化解稳步推进;平台企业金融业务专项整改基本完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新规来了!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开展投资,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资管规定”),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称“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自3月1日实施。
《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要求证监会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并规范了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开展投资,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
此外,《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明确了“新老划断”安排。具体而言,施行之日前存续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监会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确保按期全面规范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
下一步,证监会将推进资管规定落实工作,引导经营机构不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和专业管理能力,发挥私募资管业务高效对接投融资需求的积极作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及市场主体投融资需求,有效防控业务风险,实现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稳健和高质量发展,促进资本市场功能有效发挥。
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根据《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对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同时,《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将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开展投资 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
《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突出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符合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等条件。
二是,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了空间。
三是,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四是,完善自有资金参与规范,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求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
五是,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但应取得投资者同意且充分信息披露。
六是,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严防机构假借股权投资名义规避监管、滋生风险。
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
《管理办法》及资管规定适当提升了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明确以符合条件的资管计划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载体的,不穿透计算人数,并允许最近两期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投资场外衍生品等非标资产等。
此外,《办理办法》及资管规定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完善了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限制,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并加强逆回购交易管理,强化关联交易规制,还要求明确长期业绩导向,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并设定费用收取的比例上限。
防止退市风险公司“突然死亡”,
两大交易所有新动作!
1月13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并同步修订相关公告格式,部署2023年退市监管工作。
2022年是退市新规实施见效的关键之年,沪深交易所共对42家公司作出退市决定,一批“僵尸空壳”企业集中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通知》在总结前期退市监管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财务类退市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这是沪深交易所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持续强化退市风险公司监管,着力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的重要举措,也彰显了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
五方面进一步提升退市风险揭示
《通知》以信息披露监管为抓手,围绕总体要求、重要披露时点及披露要求、重点关注事项、相关主体归位尽责要求等方面,对股票交易已被实施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年度报告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五方面核心内容。
一是提高了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频次要求,在现行规则要求至少披露3次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退市风险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在该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的每10个交易日披露1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是增加了年报进展披露要求,为防止退市风险公司“突然死亡”,《通知》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报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重大会计处理、关键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出具时间安排等事项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的,可以向交易所报告并出具专项说明文件。
三是明确了重点关注事项的监管要求,围绕营业收入扣除金额确认、非经常性损益认定、审计意见类型以及其他不当“保壳”交易或异常财务处理等年报退市监管中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传递监管导向。
四是督促“关键少数”和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通知》细化相关责任主体尽责要求,明确退市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事项,获取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信息,合理使用异议权。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对其审计工作进行持续性监督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加强审计执业质量控制,依规就营业收入扣除及非经常性损益等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恰当判断上期非标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审慎发表意见。
五是聚焦7类风险情形增强风险揭示针对性。《通知》首次明确退市风险公司如涉及7类较高终止上市风险情形的,应予以重点提示,主要包括业绩预告相关指标触及退市标准、尚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判断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影响公司是否触及退市情形的事项尚未核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预计退市风险与前期披露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为便于上市公司准确揭示风险,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了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格式,要求退市风险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详细分析说明股票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及其原因,提升风险提示的可读性和有效性。
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
2022年是退市新规实施见效的关键之年,沪深交易所切实担负起退市主体责任,在力争“应退尽退”的同时,努力做到“退得下”“退得稳”,退市新规成效显著。
沪市退市数量呈现逐年增加态势。近两年来,沪市共计强制退市26家公司。其中,2021年强制退市8家,2022年强制退市18家,合计占沪市强制退市公司总家数约45%。
2021年年报披露后,深交所严格按照退市标准和程序对24家公司作出退市决定,退市数量接近过去三年数量之和,一批“空壳僵尸”企业集中出清,“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生态正在加快形成。
2021年退市风险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结束后,沪深两所及时总结退市工作经验,充分评估退市新规实施效果,发现财务类退市风险揭示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是触及审计意见类型退市情形。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提升财务类退市风险揭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稳妥推进退市监管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沪交易所拟定了《通知》并同步修订相关公告格式。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督促退市风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推进各项退市监管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的落地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