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公司将被分为五类监管。
2月3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就《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业内征求意见。银保监会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 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
所谓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为基础进行分类,根据《办法》对分类后的人身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根据《办法》,人身险公司将被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和V类共5个类别。其中,I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1级,II类公司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2级,以此类推,V类公司的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5级或S级,等级越高,则风险越大。
去年5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人身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从六大维度出发,对险企进行风险监测和非现场评估,并根据计算结果对险企综合风险水平进行等级评定,实施分类监管。根据法人机构风险综合得分的计算结果,最终法人机构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将被划分为1-5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法人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办法》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每两年调整一次,监管机构原则上在监管评级确定后30日内完成分类。监管机构定期监测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监管分类工作结束后,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监管机构可对分类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监管机构应将人身保险公司的分类结果以及适用的监管措施等,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通报给人身保险公司。
对于不同的分类结果,监管机构将分类调整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区域,开展人身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并调整资金运用业务。
具体来看,对于风险水平良好的I类公司,《办法》明确其可在经营范围内开展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在经营范围内,支持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对于I类至V类公司,《办法》将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或严格控制、压降甚至暂停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的保费规模和业务占比。
例如,对于II类公司,银保监会将根据公司具体风险状况和实际经营能力,控制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保费增长,原则上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不能超过公司上一年度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规模保费增速或30%,两者取低;按照“一司一策”原则,在经营范围内,可以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
而对于V类公司,监管机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情况,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不得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 较高的创新业务。
在经营区域、保险资金运用方面,《办法》也将分类监管各类人身险公司。对于IV类公司和V类公司,原则上不得增设各级分支机构。对于V类公司,将根据风险情况,审慎决定限制或暂停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全部或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业务,支持其委托监管评级为A类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股权投资基金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投资。
《办法》明确,人身保险公司存量投资资产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资金运用业务,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处置不符合投资范围的存量资产。
《办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未按照分类监管要求开展业务的,监管机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强调,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结果仅供审慎监管使用,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不得利用该结果散布不利于其他人身保险公司的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今年1月,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曾发文指出,银保监会始终把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完善机构监管流程,搭建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框架,强化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别的公司匹配不同的监管资源,持续推动人身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