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公告,规定企业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以抵免10%比例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里所说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数字安全与防护等。
按照公告,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外,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