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子源
近日,金融监管部门对多家商业银行有关分行出具警示函。经查,这些银行存在以下问题:个别员工没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却干起了需要持证上岗的工作;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片面夸大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在基金产品的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过程中,银行未向投资者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未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等。
观察上述问题不难发现,这些都是一个个业务细节,看似“不起眼”,却事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全局。细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服务的质效、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如果细节不扎实,优质金融服务很可能沦为一句空谈,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此前的金融消费纠纷看,争议往往就出现在一个个服务“细节”上。例如,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是否被充分告知相关风险;销售人员在推介理财、基金产品时,是否向投资者客观陈述了“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这一基本常识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信息不对称问题普遍存在于市场交易中,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金融服务的诸多“细节”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违法违规行为较难被投资者察觉。例如,在购买基金产品时,很少有投资者要求代销银行的相关人员出示从业资格证书;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较少有投资者逐条询问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风险等级、盈利逻辑等,投资者通常习惯于依赖并信任销售人员,根据对方的推荐选择投资产品。
因此,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要重视、夯实一个个服务“细节”。一是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原则。在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坚持把合适的金融产品卖给合适的消费者,严禁出于逐利目的,把高风险等级的产品卖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消费者。二是金融机构要严格自查,持续规范金融服务。三是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当前恰逢2024年“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可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帮助金融消费者进一步提升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
盯住服务“细节”,就要找出滋生违规行为的原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个别金融机构之所以存在违规行为,核心原因是唯利是图。无论是销售人员“无证驾驶”,还是片面夸大基金经理的过往业绩,金融机构都是为了获取收益,也就是“先把钱赚了再说”,深究其背后原因,则有不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作祟。反观违规风险,只要不被发现即可万事大吉,违规行为收益大于风险。从收益、风险均衡的角度入手,应进一步提升违规行为的成本,促使金融机构不愿也不敢违规,从根源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