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保监会在近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显示,将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规定》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保险经纪的监管制度已经多次修订。2013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同年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5年进行第二次修订。针对近年来特别是2014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保监会再次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与上一版本相比,《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和分类监管的思路。首先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实施分类管理,调整优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流程,强化对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审查,并对股东出资来源、注册资本托管、法人治理和内控、信息系统等提出明确要求,规范了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要求。从自愿退出、强制退出、许可证延续等方面完善了市场退出制度。
同时,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规定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加强了对法人经营合规性和稳定性的考察。强化法人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细化经纪机构的报告流程和监管要求。确立执业登记管理制度,细化对从业人员的品行、专业能力要求。
在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方面,允许经营全部保险经纪业务,也可以专门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要求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