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南京的姚先生向现代快报反映,他2016年买了一份年金型保险,保费要连交10年。但当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可以在第二年提出申请,免交之后9年的保费。然而,第二年他提出申请,保险公司根本就不同意。姚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误导消费的行为。保监部门表示,保险公司的保单不能以“利息”等表述来诱导顾客购买。
事件
保险收益比银行高?
2015年12月,姚先生参加华夏人寿保险江苏分公司的产品介绍会。其间,工作人员介绍了一款年金保险产品,并声称产品不仅能投保,还可存钱理财,收益比银行高。
姚先生说的这款产品叫华夏福临门年金保险(2015至尊版),附加一款叫华夏金管家年金保险的副险,可以当作理财账户存入资金赚取收益。缴费期为10年,合同生效后从第一年开始,每年交一次,产品保障至被保险人80周岁,但前提是被保险人无重大疾病或伤残。保障期结束,可连本带息取回,收益可观。“张经理说这款保险存在缺陷,可以只交一年保费,在第二年提出申请,能免交后面9年的保费,理财账户照常可以投资理财。”
2016年1月14日,姚先生和华夏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费20万的合同,缴费期是10年。“我打算把积蓄存入保险的理财账户。”截至2018年1月,姚先生在这款保险产品上共投入603万,包括保费和理财账户里的钱。姚先生表示,其中不少是从亲戚朋友那借来的。“我现在退休在家,根本没能力续交,如果不是保险公司的人说第二年可以申请免交保费,这么高的保费我根本承担不起!”2018年1月,迫于资金压力,姚先生向华夏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申请。
经过沟通,保险公司最终同意退还本金603万,另补偿11万多。姚先生对这个补偿方案并不满意,“603万存银行两年多,利息也有40多万。”他认为,是保险公司以高额“利息”诱导,让自己蒙受损失。
焦点
用“利息”来宣传,合规?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在华夏保险公司与姚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存在“利息”等字样。那么,用“利息”来宣传保险产品合规么?记者拨打了12378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也不得将年金保险、终身寿险等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应坚持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
记者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了解到,保险公司年金保险中,是不能单纯用“利息”这种说法来表示保险产生的收益,附带万能险账户的年金保险,产生收益在合同中应使用“结算利息”“账户现金价值”等字样来表达。
2016年9月6日,中国保监会曾印发《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演示保单利益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保险公司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推介时是否涉诱导?
采访中,华夏保险公司的张经理不承认有过免交保险费这样的承诺。他表示,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这款保险需要连续交10年保费。“我没说能免交,只是告诉姚先生可以把副险理财账户中的钱转作保费。”据了解,这款保险产品只有在被保人出现重大伤残等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申请免交保费,否则只能按照当前产品的现金价值退款。
“姚先生并不符合全额退保的条件,他已支付的100万保险费只能退回20万左右,现金价值只有五分之一,理财资金503万可以随时退还。”而保险公司答应将100万保费全额退还,张经理认为,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有损失的。
江苏保监局稽查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介绍保险产品时,不能故意混淆保险与存款的概念,不可以夸大收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等。如果销售人员确实有违规行为,他们会予以处罚。
原标题:600多万买的保险老人却提前退保 用“利息”来宣传,合规?